为最大极限完成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进步履行功率,强化履行作用,保护司法威望,本院在履行徐江与于芳告贷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履行人于芳拒不履行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金钱给付责任,经本院屡次传唤拒不到庭,涉嫌躲避履行。经请求人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履行中产业查询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则,赏格公告如下:
被履行人:于芳,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金羊镇海藏村三组37号,身份证号码:750。
履行根据: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9)甘0602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书。
凡向本院告发被履行人于芳躲藏居处、行迹头绪并能使本院对被履行人于芳施行有用操控的,对告发人按10000元现金奖赏;供给被履行人于芳产业头绪并实践履行到位的,对供给线元奖赏。
本院将对供给被履行人下落或被履行人躲藏居处或许供给产业头绪的告发人信息予以严厉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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