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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2022年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日期:2024-06-06  作者: 米乐体育苹果下载/鸡苗 点击数:1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有效维护全市农业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2022年,我市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聚焦重点领域、重要农时和关键环节,充分发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护农保障作用,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案件,严厉打击了涉农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有力守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全市2022年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2022年5月30日,铜川市农业农村局春季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检结果通报显示,耀州区某种子经营企业经营的玉米种子发芽率不合格。涉嫌生产经营劣种子。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尽到了对种子生产企业资质和种子质量查验的责任。执法机关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但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拿不出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铜川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5月30日,铜川市农业农村局春季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检结果通报显示甘肃某种业公司生产经营的玉米种子检测不合格,该批种子属于劣种子。经立案查明,该公司生产经营的劣玉米种子900公斤,货值18000元。该公司将该批种子已返厂做转商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铜川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铜川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2022年6月17日检查中发现耀州区某门店内有4种农药,共计100袋,80瓶。当事人无法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该行为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属实。依据《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铜川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农药,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0元,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罚款5000元,其负责人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4月13日,在全市联合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印台区某兽药店内有一袋拆开的产蛋鸡浓缩料。当事人涉嫌对店内经营的饲料进行拆包。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承认对店内饲料拆包销售。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印台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6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产蛋鸡浓缩料39公斤;3、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6月28日,铜川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王益区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养殖档案记载有对蛋鸡使用兽药地美硝唑预混剂和阿莫西林,现场还发现4袋地美硝唑预混剂,该兽药在蛋鸡产蛋期禁用。当事人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铜川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8月8日,铜川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耀州区石柱镇某养殖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药房存放正在使用的四种兽用处方药,当事人未能提供四种兽用处方药的兽用处方笺。该行为涉嫌未经兽医开具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属实。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铜川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9月16日,铜川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一辆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运载母山羊9只。执法人员要求货主国某提供运输动物的检疫证明,国某当场拿不出动物检疫证明。经立案查明,国新某运输母山羊未附有检疫证明属实。共9只母山羊货值8001元。(产品价格为同类检疫合格动物的市场询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经营、运输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对运输动物进行补检,后当事人运输的9只母山羊经官方兽医补检合格,开具了检疫合格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规定,铜川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国某作出罚款1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7月28日,铜川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铜川新区某养鸡场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要求查看动物养殖档案,当事人拿不出养殖档案。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未建立养殖档案、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铜川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3月28日宜君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春季农资市场执法巡查中发现,宜君县某农药经营场所内有已超过农药使用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辛硫磷416袋,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属实。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宜君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1.责令停止经营过期的农药产品;2.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4月2日,宜君县农业农村局接匿名投诉举报称“某店曹某出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给群众生产造成损害”。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自立案之日起在近两年内确有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未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其代销未按规定备案种子货值达到移送公安机关标准,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宜君县农业农村局向县公安机关移送了该案全部资料,现该案公安机关正在侦办之中。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有效维护全市农业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2022年,我市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聚焦重点领域、重要农时和关键环节,充分发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护农保障作用,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案件,严厉打击了涉农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有力守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全市2022年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2022年5月30日,铜川市农业农村局春季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检结果通报显示,耀州区某种子经营企业经营的玉米种子发芽率不合格。涉嫌生产经营劣种子。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尽到了对种子生产企业资质和种子质量查验的责任。执法机关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但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拿不出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铜川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5月30日,铜川市农业农村局春季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检结果通报显示甘肃某种业公司生产经营的玉米种子检测不合格,该批种子属于劣种子。经立案查明,该公司生产经营的劣玉米种子900公斤,货值18000元。该公司将该批种子已返厂做转商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铜川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铜川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2022年6月17日检查中发现耀州区某门店内有4种农药,共计100袋,80瓶。当事人无法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该行为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属实。依据《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铜川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农药,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0元,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罚款5000元,其负责人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4月13日,在全市联合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印台区某兽药店内有一袋拆开的产蛋鸡浓缩料。当事人涉嫌对店内经营的饲料进行拆包。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承认对店内饲料拆包销售。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印台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6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产蛋鸡浓缩料39公斤;3、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6月28日,铜川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王益区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养殖档案记载有对蛋鸡使用兽药地美硝唑预混剂和阿莫西林,现场还发现4袋地美硝唑预混剂,该兽药在蛋鸡产蛋期禁用。当事人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铜川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8月8日,铜川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耀州区石柱镇某养殖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药房存放正在使用的四种兽用处方药,当事人未能提供四种兽用处方药的兽用处方笺。该行为涉嫌未经兽医开具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属实。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铜川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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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28日,铜川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铜川新区某养鸡场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要求查看动物养殖档案,当事人拿不出养殖档案。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未建立养殖档案、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铜川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3月28日宜君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春季农资市场执法巡查中发现,宜君县某农药经营场所内有已超过农药使用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辛硫磷416袋,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属实。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宜君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1.责令停止经营过期的农药产品;2.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4月2日,宜君县农业农村局接匿名投诉举报称“某店曹某出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给群众生产造成损害”。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自立案之日起在近两年内确有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未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其代销未按规定备案种子货值达到移送公安机关标准,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宜君县农业农村局向县公安机关移送了该案全部资料,现该案公安机关正在侦办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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