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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势」一份“4+7“药品集中采购购销合同范本流出

日期:2024-01-23  作者: 行业资讯 点击数:1

  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近一个周后,一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带量购销合同(范本)》(以下简称合同)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流出。

  在价格方面,合同约定乙方应以中选通知书规定相一致的规格以及价格向甲方配送中选品种。

  乙方提供的中选品种应符合中选品种生产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发展要求,并与投标时承诺的质量相一致,以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药品的包装、标识、标签、说明书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具备国家管理部门的相关批件。

  同时,《合同》提到,在合同履行期间,若由于出现需要调低终端药品零售价格的情况导致乙方必须调低其中选品种终端零售价格的,乙方应于调价信息公布后当日内向甲方提出解决方案,并按新价格供货。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还对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期进行了严格规定,《合同》提出,乙方确保其每次交付给甲方的中选品种时,供货中选品种的剩余有效期符合如下条件:中选品种有效期为一年的,剩余有效期至少为九个月;中选品种有效期为一年半至两年的,剩余有效期至少为十二个月;中选品种有效期超过二年的,剩余有效期至少为十五个月。

  如果甲方确认有必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该质量检验将由甲方负责进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假如发现中选药品存在质量上的问题(有当地药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甲方有权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在候选中选药品中选择替代药品,涉及相关方按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处罚机关、处罚方式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上述决定必须事先告知并接受书面申诉。

  在配送交付方面,《合同》要求,药品配送的时间和数量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上发送的订单执行。

  《合同》明确,甲方以上年度医疗卫生机构需求量为依据测算出集中采购药品采购量,由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上操作,以网上确认的方式从乙方采购中选药品,各方合同约定垫付、付清货款。

  医疗卫生机构配送由乙方负责,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须保证1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配送到位;急救药品一定要按照临床需要及时送到,配送时间不应该超过4小时,节假日正常配送;配送时应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

  此外,乙方配送的货物数量不得超出订货合同中规定的数量,否则甲方有权拒收,特殊品种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

  对于结算方式,《合同》要求药品的结算时间甲方自收到药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0天进行结算,结算方式有双方协商确定。

  日前,天津版的回款结算方式引人注意,1月18日,天津率先公布《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中具体提出,要落实医保基金预付,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合同采购金额,分两次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医保基金(首次预付比例50%,在购销合同签订后完成,第二次预付比例50%,在购销合同签订6个月内完成),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金,专款专用。医疗机构收到医保预付款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药款拨付中选药品经营企业,中选药品经营企业收款3个工作日内将药款拨付中选药品生产企业,以确保及时回款,降低药企交易成本。在此基础上,医保经办机构依据参保人员实际使用中选药品情况,按照医保总额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每月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应由医保支付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并收回资金后,应当在药品采购协议期结束后三个月内,将预付资金返还医保经办机构。

  对此,有分析人士指出,天津版方案按50%和50%两个节点回款,比国家《试点方案》提出的医保基金预付不低于30%的标准更进一步;也比上海市先付50%,再付45%,最后付5%的分三阶段回款更为积极,有利于药企减少资金成本、保障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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