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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乡村部标准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

日期:2023-12-02  作者: 行业资讯 点击数:1

  农业乡村部发布关于标准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告诉,疫区地点的县暂停生猪及生猪产品调出本县,疫区地点的省暂停生猪调出本省。

  为贯彻执行12月11日全国加强非洲猪瘟防控作业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作业,实在保证生猪出产和肉品供给,现就非洲猪瘟疫区免除封闭前,标准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告诉如下。

  一、疫区地点的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暂停生猪及生猪产品调出本县,疫区地点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暂停生猪调出本省。契合以下规则的生猪、生猪产品在外。

  二、疫区地点县内的生猪饲养企业契合以下条件的,可在本省范围内与屠宰企业施行出栏肥猪“点对点”调运,具体办法由各省规则。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拟调出生猪的饲养场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防疫管理制度健全,装备专职兽医人员。

  2.具有较高生物安全水平,曩昔3年内未呈现严重动物疫情,在部、省两级严重动物疫病抗体监测中,未呈现低于国家规则标准的景象。

  3.曩昔3年内,在有关部门无产品质量方面的不良记载,在部、省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

  4.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查看,契合《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查看标准》(农医发〔2016〕14号)要求。

  三、疫区地点县契合前款第二条所列条件的屠宰企业,其生猪产品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后,能够在本省范围内调运。

  四、疫区地点县的种猪、产品仔猪(分量在30公斤及30公斤以下且用于育肥的生猪)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后,可在本省范围内调运。疫区地点县以外的种猪、产品仔猪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后,可调出本省。各地不得阻止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的种猪、产品仔猪调运。

  五、根据本告诉规则调运的种猪、产品仔猪以及施行“点对点”调运的出栏肥猪,应依照下列程序检疫:

  1.依照拟调运种猪数量的30%收集生猪血液样品进行非洲猪瘟检测,样品应掩盖本批次拟调运种猪地点悉数圈舍,准则上不少于10头,调运数量缺乏10头的要悉数检测。

  2.依照拟调运产品仔猪数量的10%收集生猪血液样品进行非洲猪瘟检测,样品应掩盖本批次拟调运产品仔猪地点悉数圈舍,准则上不少于10头,调运数量缺乏10头的要悉数检测。

  3.依照每个出栏肥猪待出栏圈收集2头生猪血液样品,拟出栏生猪总数缺乏5头的要悉数收集血液样品,展开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

  (三)严厉依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施行检疫。

  (五)对未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或饲喂餐厨剩余物的生猪,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六、根据本告诉规则调运的种猪、产品仔猪以及施行“点对点”调运的出栏肥猪,其运送车辆应契合农业乡村部第79号公告规则,并装备车辆定位盯梢体系,有关信息记载保存半年以上。生猪运送车辆依照指定道路行进,不得随意改变道路。跨省调运种猪、产品仔猪的,应自动承受省际间动物卫生监督查看站的监督查看,动物检疫证明应当加盖监督查看专用签章。运送途中不得无故逗留,不得装(卸)载或扔掉病、死、残猪。承运人应在装载前、卸载后对车辆进行完全清洗消毒。

  七、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依照“疏堵结合”的准则,赶快执行本告诉要求,推进生猪及生猪产品标准有序调运,进步安稳生猪出产和肉品供给保证才能。要加强对饲养企业与屠宰企业施行出栏肥猪“点对点”调运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把握生猪调运真实情况。要逐渐加大监督法律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调运行为,谨防非洲猪瘟疫情分散延伸。

  八、本告诉印发前,我部发布施行的约束调运规则与本告诉不一致的,以本告诉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