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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跨省调运种用动物、乳用动物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医【2016】28号)
核心提示: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跨省调运种用动物、乳用动物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医【2016】28号)
为切实加强活畜禽跨省调运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我部决定组织并且开展跨省调运种用动物、乳用动物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以种畜禽场、乳用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为重点,严把种用动物、乳用动物调运前审批、调运中监管和落地隔离三道关,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种用动物、乳用动物行为,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
1.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和“先照后证”的改革要求,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完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检疫许可的审批程序。对所有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种畜禽场、乳用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进行一次清查,及时有效地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清查结果统一在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健全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精神,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根据种畜禽场、乳用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动物卫生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监管频次和监管重点,健全完善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为主、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为辅的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推进畜牧兽医部门、工商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机制,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支撑。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措施,形成“一处处罚,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3.提升监管水平。根据种畜禽、乳用动物饲养、疫病防控的特点,有明确的目的性地面向基层执法人员开展一次种畜禽管理专业相关知识、有关法律和法规、《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专题培训。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设施条件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加强运输环节动物防疫监督执法能力。
4.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切实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面向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开展一次普法宣传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和《种畜禽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结合近几年查处的典型违法案例,以案释法。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种畜禽场、乳用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运输种畜禽、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集中力量纠正和查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规范甚至违法生产经营的现象。
1.种畜禽场。重点检查种畜禽场是不是满足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法定条件,是否按规定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查2015年跨省调入、出售的种畜禽数量,调入种畜禽是否按规定办理跨省引进种用动物检疫审批手续;出售的种畜禽是否按规定申报检疫、取得检疫证明,是否附有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种畜系谱。调入的种畜禽抵达目的地后,是否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
2.乳用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重点检查奶牛、奶山羊饲养场(养殖小区)是否按规定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场址或者营业范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公司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等发生明显的变化,是否按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核查2015年动物疫病监测是不是达到《乳用动物健康标准》,未达到健康标准的奶牛、奶山羊是否按规定做处理。核查2015年调入、出售的奶牛、奶山羊数量,调入的奶牛、奶山羊是否按规定办理跨省引进乳用动物检疫审批手续,出售的奶牛、奶山养是否按规定申报检疫、取得检疫证明。调入的奶牛、奶山羊抵达目的地后,是否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
3.运输种畜禽、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重点检查运输种畜禽、奶牛和奶山羊的运载工具是否按规定实施消毒,承运人是否凭检疫证明承运种畜禽、奶牛和奶山羊,运输途中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种畜禽、奶牛和奶山羊是否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跨省调运的种畜禽、奶牛和奶山羊是否办理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检疫审批手续。在实施指定通道制度的省份,种畜禽、奶牛和奶山羊是否通过指定通道运入。
结合专项行动,对本地区种畜禽场、乳用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监管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成效、典型案例、经验做法、有一定的问题和建议做全面梳理和总结,针对集中整治阶段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能够立即解决的,坚持“立行立改”;对需要研究解决的,要明白准确地提出解决方案,完成时限和责任人,下一步工作安排中予以明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大对各市、县的督导检查力度,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实施现场指导、跟踪督办,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要逐步快速推进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确保2016年6月底前实现全国跨省调运动物检疫关键信息相互连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及相关表格(见附件)于2016年11月15日前报我部兽医局。我部将结合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对重点省份开展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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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办医【2016】28号 附件.doc 农办医〔2016〕28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