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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买580只芦丁鸡不到一月只剩50只对方称养殖没有百分百成功

日期:2024-03-09  作者: 新闻中心 点击数:1

  河南,开封。王女士买了580只芦丁鸡,谁知不到一个月只剩50只,她没有信心再养下去了,于是要求卖鸡的人退款,可他们表示双方都有责任。他们说:养殖本来就不是百分之百成功的。

  王女士看到一个养殖地的信息,信息里说得可好了,投资3万元,四个月回本,一年能挣20万,买车买房没问题,说得王女士很是心动。

  并且这个基地还提供种鸡,提供技术服务,提供养鸡设备,等不养之后能回收鸡,并且回收蛋,没什么风险。

  于是王女士就投资了3万元,签订了协议,买回了570只芦丁鸡,养殖地果然还把养鸡的设备,以及养鸡必须要格外注意的事项,都告诉她,还派人过来指导她。而王女士也是根据提供的技术,一心一意地照顾那些小鸡苗。她想着不久之后,这些小鸡苗长大了可以下蛋了,估计会捡蛋捡到手软,她心里就特别高兴,更是把精力放在这些小鸡苗身上。

  可她的高兴劲仅仅维持了几天,这些小鸡苗就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了,每天都有小鸡苗活不成,还没到一个月,她就损失惨重,570只芦丁鸡,就只剩50只了。

  想到自己投进去的那3万,还想着四个月之后能挣回来,一年之后能挣20万,现在不但不挣钱,还亏了3万块钱在里面,王女士实在是心痛。

  而冯女士也和王女士有同样遭遇,当时她也是看到这样的信息,就心动了,特别是看到邻居王女士说干就干的干劲,她也很心动。

  她觉得邻居能养,自己也能养,并且一起养鸡,大家还能交流交流经验,于是她也投了3万元进去,也买回了570只芦丁鸡。她的情况比王女士要好很多,一个月之后,还剩304只。

  但是她看到王女士家的鸡苗只剩几十只,而自己家的状况也不乐观,所以她也没有信心再养下去了。

  为了能拿回3万元,她们一起找到了调解员。并且她们一起去到养殖地,要求他们给一个说法。

  而养殖地的人员也给出了说法,他说这些鸡苗回去之后,一般的情况下都会有反应,刚开始有十来只养不活都是很正常的,等这些鸡能够下蛋之后,就不会出现大批量的问题。

  但是王女士和冯女士认为她们的情况已经超出了正常的范围,很明显这些鸡苗是有问题的。

  但是他们否认了自己的鸡苗有问题,他们都以为是冯女士和王女士对这个行业不了解,急于求成,又不肯学习技术,没注意湿度和温度,所以才会出现大问题。

  但是冯女士和王女士却表示不是她们不愿意学习,而是这些鸡苗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时,他们联系技术员,可是他们不愿意过去,并且她们的温度是按照技术员提供的温度设置的,至于湿度技术员就没有特别的提醒。

  对于她们遇到的问题,养殖地人员表示,可以再补苗。他们表示养殖并不能百分之百的成功,只有用心去养,才能养好。

  可是王女士和冯女士一听,就觉得这样不靠谱,本来他们就想着四个月回本,现在如果鸡苗拿回去又养不活,反反复复,那得何时才能回本,所以他们不想养了,要求退款。

  但是养殖地的人员认为,出现这样的结果,王女士和冯女士也是有问题的,所以要一同承担这个责任。

  那么王女士和冯女士所遇到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他们是不是能够要求退回全款?

  一、 王女士和冯女士和养殖地签订了协议,由他们提供技术,种鸡,设备,并且回收鸡和回收蛋,那么他们就应当履行这些义务。

  《民典法》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从王女士和冯女士的陈述中可以得知,养殖地的人员并没有提供充分的技术指导,所以才导致她们技术不到位,造成大部分鸡苗养不活的结果,所以他们技术不提供到位属于违约行为,王女士和冯女士是能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的。

  二、 王女士和冯女士是初次养芦丁鸡,她们并没有相关的经验,当鸡苗出现问题的时候,她们没有及时采用相关的措施,所以导致大批鸡苗出问题,因此她们也是有过错的。

  《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双方都有过错,所以对于鸡苗的损失,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养殖地不用全额退款,能要求各承担一半责任。

  不过这件事情还是提醒了大家,合作养鸡,在签署协议的时候,一定要小心,要把责任划分清楚,这样才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