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公司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18〕120号)第一条的规则: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公司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存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经过租借等方法供给给在孵目标运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乡镇土地运用税;对其向在孵目标供给孵化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本告诉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目标供给的生意署理、运营租借、研制和技能、信息技能、鉴证咨询服务。
别的,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公司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18〕120号)第二条的规则:国家级、省级科技公司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存案众创空间应当独自核算
因方针一直在改变,以上管帐实操相关联的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最新方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