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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做好跨省调运猪产地检疫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12-05  作者: 行业资讯 点击数: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2019〕31号)要求,建立产地检疫风险评估机制,促进猪规范有序调运,稳定生猪生产发展,现就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响应期间,调整和加强跨省调运猪产地检疫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当前生猪生产形势需要和动物防疫管理工作实际,对跨省调运猪产地检疫实验室检验测试的项目做调整,继续严格开展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检验测试数量(比例)100%;对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布鲁氏菌病等5种动物疫病,在猪场日常监测的基础上开展风险评估,不再进行实验室检测。在非洲猪瘟实验室检验测试方面,采集的血液样品可按照一定的生猪数量进行混样,具体混样数量可根据有关技术指标科学确定;样品送检前至猪调出前对拟调运猪采取隔离观察措施的,检测时限能延续至调运前7天。

  暂停口蹄疫等5种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期间,各地要加强对猪场的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风险评估达到一定的要求的,方可对其跨省调运猪出具动物检疫证明。请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本省份的猪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方案,评估病种应当包括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布鲁氏菌病等动物疫病,评估内容应当包括区域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情况、猪场防疫条件、养殖档案记录、有关疫病日常检验测试情况等。由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猪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方案,对猪场开展风险评估。评估结果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

  跨省调运猪到达输入地后,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监督猪货主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隔离观察有关措施,指导猪货主签订承诺书、建立隔离观察台账记录,确保猪安全和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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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做好跨省调运猪产地检疫有关工作的通知